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所需费用由申请者承担,并向树木权属者按有关规定缴纳树木及设施补偿费。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