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所需费用由申请者承担,并向树木权属者按有关规定缴纳树木及设施补偿费。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