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七条已废止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