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和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和财产由本级工会在上一级工会的监督下进行清理,对依法扣除有关费用后的结余部分,交上一级工会;工会组织分立,其经费和财产按建会职工人数比例,参考其他标准进行适当分割。属于基层工会所有的经费和财产,不得作为其所在单位行政方面的经费和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或者作其他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