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的建设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