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城市建设,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