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