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和统计每日收集、运输、进出场(厂)和处理的生活垃圾,并按规定将相关的统计数据报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