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单位应当执行相关处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设备以及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员,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三)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和统计每日收集、运输、进出场(厂)和处理的生活垃圾,并按规定将相关的统计数据报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四)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

(五)按照规定配套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六)国家、省和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其他规定。

生活垃圾以焚烧为主要方式处理。有害垃圾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不足或者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缺乏消纳途径的,可以纳入现有焚烧设施处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