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转运机制,合理布局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规范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时间、路线和操作规程,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经过转运站中转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