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住宅区和农村居住区,宾馆、饭店和集贸市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公共广场、城市道路等室外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蓝色代表可回收物,绿色代表厨余垃圾,红色代表有害垃圾,黑色代表其他垃圾。
相关单位、区域、场所可以根据各类生活垃圾投放量,因地制宜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