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自治县执行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政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的减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自治县上划的增值税等共享收入的增量部分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返还的照顾。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