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自治县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自治县依法保障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支持农户依照自愿原则,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

自治县基础设施建设所占用的耕地,其开垦费按省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