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依法保护和管理本自治县的自然资源,对本自治县可以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然资源的开发项目必须有利于本自治县可持续发展,照顾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