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学校应当注重劳动教育,培养学生形成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和良好的劳动习惯。对学生的劳动教育平均每周不少于一课时。

学校应当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实践教育,小学生和初中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分别不少于十日和二十日。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