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学校应当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增强学生的国家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学校应当加强法治教育,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的职能作用,引导学生提高权利义务意识,增强法律素养。

学校应当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宣传生态文明知识,倡导生态文明行为,引导学生树立生态保护理念,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

学校应当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常态化机制,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引导学生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