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严格控制、规范抽调借用教师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工作,减轻教师教育教学以外的工作负担,为教师营造良好教育教学环境。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