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保障教师的津补贴、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各项待遇,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关心教师身心健康,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健康检查。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