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保障教师的津补贴、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各项待遇,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关心教师身心健康,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健康检查。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