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将学校校舍建设项目列入基本建设统一规划,予以优先支持。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加强对校园校舍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保证校舍建设质量。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