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和户外广告设施等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