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房管、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