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