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三条有效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与责任人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明确具体范围和责任,并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