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一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指定区域。责任人是指拥有、使用或者管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