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五章 林权争议处理第四十条有效林地界址范围发生争议的,以林权证记载的四至为准;四至界限不清的,参考面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林权争议处理权的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