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五章 林权争议处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林权争议处理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一)申请人与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的受理范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