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权流转第二十五条有效以转包、租赁方式取得林权的流入方再流转林权的,应当经原流出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原流出方有优先权。采取转让方式再流转的,还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规模达到五百亩以上,且生产经营时间不足五年再流转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