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权登记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制作林权登记簿,记录林权设立、变更、消灭状态。林权登记簿应当记录下列事项:(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森林、林木、林地的坐落位置、界址、林种、面积或者株数;(三)林权的性质、类型及其编号、登记日期、期限,以及变更情况。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