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燃气供应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责令限期改正,未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处以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