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变更名称、位置、燃气用途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变更手续、交纳所欠费用,并对居民用户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