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消防、安全、质量技术监督、燃气行政等相关部门及燃气供应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勘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并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对燃气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