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申请设立双燃料汽车加气站的,应经计划、规划、消防、环保、安全、燃气等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其设立条件及具体管理事项,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