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组织编制禁毒工作规划、督促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禁毒工作任务、完成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明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