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禁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禁毒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等的重要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