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与服务第五十一条有效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