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与服务第四十五条有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药物治疗、生理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心理矫治和法治、道德教育,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适度的劳动并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设置戒毒人员身体恢复训练区域、文体活动设施,辅助戒毒人员康复。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