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所需费用,在省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受戒毒治疗的,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在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受戒毒治疗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