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与服务第四十四条有效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所需费用,在省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受戒毒治疗的,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在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受戒毒治疗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