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与服务第三十九条有效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市(州)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于二十四小时内送达本人及其家属,并在三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