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与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设置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按照规定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组织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