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设置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按照规定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组织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