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禁毒科技成果转化,开发、引进和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