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溪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河道堤防和防洪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对流溪河流域内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流溪河流域内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河道堤防和防洪安全目标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