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流溪河流域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综合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生态补偿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