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在流溪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流溪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建成的建构筑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