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流溪河流域内水质状况、水污染防治情况等信息,由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质监测数据。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