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流溪河流域内水质状况、水污染防治情况等信息,由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质监测数据。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