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鼓励、支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对流溪河流域保护情况的舆论监督和宣传报道。新闻媒体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及时公布流溪河流域的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