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流溪河流域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涉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