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镇建设专项规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