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对失信主体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

对于轻微偶发失信行为及时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应当免于失信惩戒。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