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设定失信惩戒措施应当遵循关联、比例的原则,限制在下列范围内:

(一)约谈;

(二)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措施;

(三)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四)在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支持中,作相应限制;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