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第三十六条有效设定失信惩戒措施应当遵循关联、比例的原则,限制在下列范围内:(一)约谈;(二)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措施;(三)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四)在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支持中,作相应限制;(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