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应当严格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本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