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信用环境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本市全面推进社会保障、教育科研、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等领域社会诚信建设,鼓励社会成员之间以诚相待、以信为本、信守承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个行业的诚信创建活动和精神文明、道德模范的评选中,应当树立诚信典范,将信用主体的信用状态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